證監會封堵IPO造假空間
就這兩項與IPO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多位券商研究員做出了正面解讀。一位獲得明星分析師稱號的行業分析師告訴記者,“這兩項指引不僅意味著IPO改革配套措施的進一步完善,而且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投資者,其對于新股的財務情況、盈利能力都能有更全面的了解,從而更好地把握投資方向。”
指引一 填補審計空白期信息披露
指引一要求,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超過1個月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經營狀況。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超過4個月的,還應補充提供期間季度的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財務信息。“就目前情況來看,一部分新股發行或會出現審計截止日到招股書簽署日之間的一段空白期。針對這段空白期,此前并沒有要求企業進行財報和經營狀況的披露,但并不排除企業在這段時間出現經營風險。在此背景下,要求企業進行信息披露,提高了財報的延續性、及時性和完整性。”申銀萬國分析師錢紅兵告訴記者。
錢紅兵認為:“指引一的發布能使披露信息更加準確地反應企業發展現狀、經營能力,投資者也能夠更加準確的把握其投資計劃。”
另一位長期觀察IPO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從信披內容的要求上看,和以往的規則相似。但整體來說,無論是時間上還是完整程度的要求上,都體現出更加嚴謹的要求。也就是說,這對加大發行人的自我披露責任有明顯推動。”
指引二 加強“貓膩點”信息披露
“從指引二來看,信披要求不斷在重大經營能力情況方面進行信息上的風險規避,盡量避免信息不平等造成的灰色空間。”錢紅兵告訴記者,指引二比指引一在信披的規則上有了更深化的要求。如果說指引一是按照時間橫向補缺,那么指引二就是按照容易藏污納垢的“造假空間”縱向補漏。
指引二要求,發行人在收入方面,需按業務類別披露所采用的收入確認的具體標準、收入確認時點、主要客戶中新增客戶的銷售金額及占比等情況;成本方面,發行人應披露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購數量及采購價格、主要供應商的采購金額、占比及變化情況,存貨的主要構成及變化等情況;費用方面,發行人應披露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構成及變化情況,銷售費用率與同業上市公司存在顯著差異的應披露原因;利潤方面,發行人應披露綜合毛利率、分產品或服務的毛利率、同行業上市公司中與發行人相同或相近產品或服務的毛利率對比等情況。“雖然這一部分看似較為普通,但是在相應的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應核查項目中,對上述四個部分都作出了更加詳細且明確的要求。可以說,這些核查點都直接針對了容易造假的地方。”上述IPO觀察人士指出。其中,“不同銷售模式對發行人收入核算的影響,經銷商或加盟商銷售占比較高的,經銷或加盟商最終銷售的大致去向”以及“發行人報告期管理人員薪酬是否合理,研發費用的規模與列支與發行人當期的研發行為及工藝進展是否匹配”這兩條要求,明顯能夠體會出“前車之鑒”的用意。而除了有這方面的補漏外,錢紅兵認為,未來監管層也可能要求發行人對“可疑點”進行強制披露,進一步降低信披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