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取消三項審批權
國稅總局日前(19日訊)下發通知,針對此前國務院取消“對納稅人申報方式核準”、“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和“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3項涉稅項目,明確有關取消事項和事后監管意見。稅務總局表示,針對上述3項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正在研究制定中。
通知指出,要研究加強后續管理問題,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和服務措施,調整征管信息系統的相關征管流程,防止出現“管理真空”,避免陷入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
上述3項行政審批項目,都是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務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事項。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隨著網絡和信息化的發展,納稅人申報99%以上采用電子申報(數據電文)方式,快捷而又準確,電子申報已經成為納稅人的必選方式,再經過區縣稅務機關批準,已經沒有多少實際意義了,取消是形勢所趨。”國稅總局法規司法制處副處長丁作提說。
他表示,取消“對納稅人申報方式核準”事項后,納稅人只要確定好申報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即可,無需再報批。
此外,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也可令納稅人享受便利。
“原來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到辦稅大廳申請后,需要經過稅務機關辦稅廳前臺受理、稅收管理員實地核查、補錄填表、確定管轄歸屬,最后辦稅大廳打印稅務登記證等流程,至少需要5個工作日,等上七八天才能領到稅務登記證。”山東省淄博市國稅局征管科科長任云說,“現在納稅人只要提供合法的資料,當天就可以辦完。”
對于企業印制冠名發票,任云說,以前企業提出申請后,須經過主管稅務機關、縣、市稅務機關層批,最后由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取消審批后,企業可以按照發票管理規定自行選擇是否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省去不少麻煩。
不過,“發票亂象”屢被詬病,取消審批環節,是否會造成“監管真空”?國稅總局稱,正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和服務措施,調整征管信息系統的相關征管流程,防止出現“管理真空”。
取消冠名發票審批事項后,國稅總局要求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定納稅人使用冠名發票的種類、規格、式樣、數量以及起止號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