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尚未觸及地方財力根本
怎么理解財稅改革?從體制的角度看,不同級次政府之間的關系,談到現行的矛盾是兩個比例關系:一個是地方政府層面,收入比例是自己組織的占50%,依靠上一級政府轉移支付比重是50%;第二個比例關系,中央政府支出而言自己花的是30%,剩下的70%錢是給兒女花的,這是目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關系當中最基本的一個景象。
那么要解決這樣一個景象目前看來需要改革,在“三中全會”《決定》當中提出改革的內容之一就是適當上收事權,適當上收支付責任,就是把地方政府目前正在履行的并且不適應政府承擔的一部分職能及其相關的支付責任上升到中央政府。另外還有一條,就是要打造地方政府的新的主體稅種,并且構建相對獨立的地方稅體系。
提到這點,大家可能立刻想到正在推行當中的營改增已經顛覆了地方政府原有的稅收體系格局,但是我想說的是,迄今為止它所顛覆的主要是財權層面的事項,而對財力方面的事項并沒有觸及。
什么意思?目前的做法是把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但是改的同時實行一種特殊安排,這就是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收入雖然劃歸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但是征收之后這筆錢還要如數返還給地方政府。我們現在面臨增值稅實際是兩塊,一個是增值稅一,原有的增值稅,實行原體制,另外一部分是增值稅二,營改增這部分增值稅,這塊要百分之百還給地方政府。所以就財力而言并沒有多大的變動,它對現行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收支格局沒有形成太大沖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唯獨讓我們擔心的是這種事情如果延續下去,時間久了就可能成為一種定式甚至變成一種體制。
那么怎么辦?在這個過程當中當然要打造新的地方主體稅種,這種主體稅種目前看來比較長遠的安排就是開征房產稅,讓房產稅落地中國,從而成為地方政府一個獨立的財源。但是我說這是長遠的事項,遠水解不了近渴。
短期可能實施操作,就是把現有的消費稅加以改造,比如擴大征收的范圍,把稅基做大。另外一條,把消費稅的征收環節前移到零售環節。目前的消費稅是在生產環節征收的,如果把它前移到它的零售環節,那么消費稅的分布就相對均勻。比如談酒稅立刻想到貴州,談到煙稅立刻想到云南,而其他地方相對來講就貧瘠,如果我們把這個征收環節由生產環節前移到零售環節,就全國來看哪個地方吸煙買酒,稅源就是哪個地方的。通過這樣的改革消費稅現有的規模有可能獲得增加。
現在消費稅規模去年是9000多個億,而營業稅的規模是15000多億不足16000億,所以如果消費稅能夠擴大范圍的基礎上,又把征收環節前移到零售環節,并且在零售環節加強征管,它有可能大致接近原來營業稅那部分規模。這個時候把營業稅全部納入到體制分成范圍內,比如和其他增值稅一樣也是25%歸地方,75%歸中央,適時再補充消費稅,那么地方總體財力格局不會有太大的變動。
所以,“三中全會”大致是這樣一種描述,就是在地方和中央的財力格局大體不變的條件下實行事權與支出責任的這種匹配,并且注意打造新的地方主體稅種,構建一個相對獨立的地方稅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