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 部門 |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 決定 | 備注 |
1 |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 教育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2 | 國家重點學科審批 | 教育部 | 無 | 《教育部關于加強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的意見》(教研〔2006〕2號) 《教育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研〔2006〕3號) | 取消 | |
3 | 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國家計委 信息產業部關于印發〈電信資費審批備案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489號) | 取消 | |
4 | 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準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號) | 取消 | 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實施 |
5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無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 |
6 |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7 |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無 | 原信息產業部《關于發布〈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規〔2002〕382號) | 取消 | |
8 |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9 | 外國組織或者人員運用電子監測設備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 | 取消 | 今后禁止開展此類活動 |
10 | 核材料國內運輸免檢通行許可 | 公安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通過其他方式管理 |
11 | 司法部所屬院校設置和調整專業目錄外的專業審批 | 司法部 | 無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
12 | 財政部負責的會計從業資格認定 | 財政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5年第26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
13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股權方案和協議審核 | 財政部 | 國務院國 資委 | 《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經貿產業〔1999〕727號)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取消 | |
14 | 1994年前簽訂合同或立項的房地產項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 | 財政部 | 稅務總局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 取消 | |
15 |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取消 | 僅取消國土資源部該審批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此項審批依然保留 |
16 | 中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前置性審查 | 國土資源部 | 無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 取消 | |
17 | 地質調查備案核準 | 國土資源部 | 無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 取消 | |
18 | 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 | 國土資源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 |
19 | 在國家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外的園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建設活動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89號) | 取消 | 僅取消國土資源部該審批事項,地方政府此項審批依然保留 |
20 | 礦業權投放計劃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3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 取消 | |
21 | 省級土地整治規劃審核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于加快編制和實施土地整治規劃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63號) | 取消 | |
22 | 中國溫泉之鄉(城、都)命名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9號) | 取消 | |
23 | 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省煤炭礦業權審批項目備案核準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3號) | 取消 | |
24 | 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游審批 | 環境保護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取消 | |
25 | 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環境保護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20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取消 | |
26 | 雇用外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 | 取消 | |
27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資質認定 | 水利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11年第45號) | 取消 | |
28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水利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僅取消水利部審批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仍然保留 |
29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 | 農業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8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 |
30 | 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資格認定 | 農業部 | 無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取消 | |
31 |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鄉鎮國庫業務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實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 |
32 | 研制、仿制、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制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 取消 | 有關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獨家實施 |
33 | 對外提供印制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 取消 | 有關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獨家實施 |
34 | 扣繳稅款登記核準 | 稅務總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 取消 | 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實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 |
35 |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確定核準 | 稅務總局 | 無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 取消 | 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實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 |
36 |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核準 | 稅務總局 | 無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 取消 | 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實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 |
37 | 奧林匹克標志備案核準 | 工商總局 | 無 |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45號) | 取消 | |
38 | 奧林匹克標志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核準 | 工商總局 | 無 |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45號) | 取消 | |
39 | 世界博覽會標志備案核準 | 工商總局 | 無 |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22號) | 取消 | |
40 | 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無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第594號修訂) | 取消 | |
41 | 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時間:2014-02-15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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