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聯合懲戒稅收失信辦法
日前,湖北省政府發布《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將企業稅收失信行為細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并根據失信程度的不同,采取限制或禁止進出口、停止項目審批等多項懲戒措施。
辦法規定,對于初次輕微失信的企業,以教育引導為主,酌情減輕或不予懲戒。出現一般失信行為,企業將受到不列入各類免檢、免審事項范圍、不授予或取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應的榮譽稱號等懲戒。對于出現較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有關部門在采取一般失信行為懲戒措施基礎上,增加了較嚴厲的懲戒措施,包括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等方面,依法限制或禁止。
企業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抗稅、騙稅,或因拖欠稅款被稅務機關公告的,應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對于嚴重失信企業,懲戒措施更為嚴厲。除實施對較嚴重失信行為采取的懲戒措施外,還聯合實施其他懲戒,包括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以企業失信“黑名單”公示,取消享受財政補貼資格等。
時間:2015-10-25 責任編輯:li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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