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知識》資料:制定安全生產法
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必要性
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的需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社會經濟活動日趨活躍和復雜,各種經濟成分、企業組織形式趨向多樣化,生產經營單位已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為主,變為國有企業、股份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并存。這些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條件千差萬別,安全生產工作出現了許多復雜的情況,存在著5個突出問題:
一是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增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違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嚴厲的處罰依據。相當多的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數老板“要自己的錢,不要別人的命”,違法生產經營或者知法犯法,導致事故不斷,死傷眾多。
二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缺乏法律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不能做到預防為主,嚴格管理;事故隱患大量存在,一觸即發。
三是安全投人嚴重不足,企業安全技術裝備老化、落后,帶病運轉,安全性能下降,抗災能力差,不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抗御事故災害。據初步統計。目前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賬就高達40多億元。民營企業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沒有。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門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工作不到位,熟視無睹,疏于監管。有的官員甚至與企業相互勾結,搞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民營企業老板違法生產經營“開綠燈”。
五是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原則、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規范化,許多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無法可依。
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條件、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作業現場和安全設備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規范,使生產經營單位明確應當怎樣確保安全生產以及安全生產違法的后果。
3.它是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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