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技術》復習資料(68)
為了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電能,不論是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或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均須采用礦用電氣設備。礦用電氣設備分為礦用一般型和礦用防爆型兩類。
(1)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應符合GB12173-1990的規定。礦用一般型適用于煤礦井下無瓦斯、煤塵爆炸危險場所或其他類似的地下工業生產部門。
(2)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①適用于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分類。I類:煤礦用電氣設備;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這些設備外殼的明顯處都有在這種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的特別標志Ex.礦用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系列標準。
②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防爆型式及代號:隔爆型電氣設備“d”、增安型電氣設備“e”、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i”、正壓型電氣設備“p”、充油型電氣設備“o”、充砂型電氣設備“q”、澆封型電氣設備“m”、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氣密性電氣設備“h”、特殊型電氣設備“s”。煤礦常用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
(3)礦用型電氣設備的選用
礦用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規定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帶電的礦用電氣設備,嚴禁在井下開蓋檢查或檢修,嚴禁帶電搬遷或運輸。井下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時間:2010-04-09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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