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復習資料: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協議解除、預告解除、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性裁員: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解除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時間:2010-05-07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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