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復習資料:承攬合同
第八章 承攬合同
定義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電力檢修屬于承攬合同。
承攬人的工作獨立性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自行承擔工作風險。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材料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圖紙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工作變更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時間:2010-05-07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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