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復習資料:抵押合同與抵押物登記
第三章 抵押
定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禁止抵押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房地不分離原則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抵押合同與抵押物登記**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重復抵押*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抵押權的消滅
抵押權因主債權清償而消滅,也可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相關文章
無錫市關于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2-15 11:36:40) |
揚州市關于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2-13 10:25:20) |
南通市關于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2-13 10:05:54) |
江蘇省關于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2-13 09:41:10) |
泰州市關于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通知 (2011-02-11 10:52:17) |
常州市關于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通知 (2011-02-11 10:20:51) |
南京市關于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2-11 10:00:23) |
宿遷市二級建造師證書領取通知 (2011-01-20 15:26:35) |
江蘇省二級建造師考試成績查詢入口 (2010-10-05 09:50:23) |
《財經法規》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7 (2010-06-17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