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第四章 質押
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權因主債務清償或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權利質押*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時間:2010-05-1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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