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復習資料:民事訴訟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管轄權
一般情況下,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書面合同中未事先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實行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ǘ┮蚋劭谧鳂I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ㄈ┮蚶^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考點提示: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適用協議管轄今年必考。
回避
審判員、書記員、翻譯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申請;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考點提示:
證人不適用回避。
時間:2010-05-1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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