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復習資料:仲裁受理范圍
仲裁法
第一章 總 則
仲裁受理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㈠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㈡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協議仲裁制度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或裁或審制度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一裁終局制度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部監督制度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時間:2010-05-1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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