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復習資料:仲裁協議必備內容
第三章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必備內容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項;
㈢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無效的仲裁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ㄒ唬┘s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ǘo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ㄈ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四)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仲裁協議獨立于合同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過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時間:2010-05-1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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