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復習資料:施工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施工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ㄈ┮呀浲瓿傻慕ㄔO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ㄋ模⿲⒊邪慕ㄔO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ㄒ唬┪窗醇s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ǘ┨峁┑闹饕ㄖ牧、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ㄈ┎宦男泻贤s定的協助義務的。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質量不合格的具體處理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上述第2節的方式處理。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ㄒ唬┨峁┑脑O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ㄈ┲苯又付ǚ职朔职鼘I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時間:2010-05-1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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