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備考資料: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構成我國基本訴訟制度。
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糾紛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執業管理
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建設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建造師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工程服務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但不得超出受聘單位業務范圍執業;除非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并經發包方同意,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有權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以及接受繼續教育等。建造師有義務遵紀守法,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執業成果質量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守國家和他人的秘密,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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