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什么是投標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在此期間內,投標人有義務保證投標文件的有效性。此期間的長短,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招標人自己在招標文件中定好的。
五、投標文件應當在什么時間內提交?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六、已經提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嗎?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七、施工投標文件具有哪些情形將被作為廢標處理?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0條規定,以下的情形將被作為廢標處理: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八、具有哪些情形的貨物投標文件將被作為廢標處理?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了應當作為廢標的情形:
1.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2.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3.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招標投標法》第42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