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命題精髓(82)
合同履行中的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合同內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部分義務,如施工合同的分包。
這種情況的法律關系特點表現為:
(1)部分義務由第三人履行屬于合同內的約定,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改變。
(2)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仍由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方承擔違約責任,即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時間:2010-05-10 責任編輯:wuchengyu
相關文章
無錫市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現場確認地點的通知 (2011-02-13 09:47:55) |
鎮江市關于做好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2-11 10:02:10) |
徐州市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通知 (2011-01-26 11:38:14) |
泰州市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通知 (2011-01-20 15:18:29) |
宿遷市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1-18 10:33:34) |
泰州市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1-18 10:31:34) |
揚州市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1-18 10:10:22) |
江蘇省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01-18 09:47:31) |
監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測試題(九) (2010-06-17 16:30:05) |
注冊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模擬題(八) (2010-06-17 09:1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