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資料:申請撤銷裁決情形
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屈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布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杏核實裁決有以上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山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中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時間:2010-05-18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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