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質量控制》第一章重點解析(4)
四、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一)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3)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負責辦理有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認真進行設計交底;在工程施工中,應按國家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及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原審查機構審批后方可施工。工程項目竣工后,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施工驗收,未經驗收備案或驗收備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設單位按合同的約定負責采購供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對發生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1)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不許承攬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以外的任務,不得將承攬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1)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相應的施工任務。
(2)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應按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監理業務,不許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
(五)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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