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強化學習:法的形式和分類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強化學習:法的形式和分類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一章 總論
強化學習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我國法的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區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國際條約等,應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機關和法律效力。
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
形 式 | 制定機關 | |
憲 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法 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
法 規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地方性法規 | 省級、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 |
自治區法規 |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 | |
特別行政區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規 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 |
地方政府規章 | 省級、較大市人民政府 | |
國際條約、協定 | 國家之間 | |
形 式 | 制定機關 | |
憲 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法 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
法 規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地方性法規 | 省級、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 |
自治區法規 |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 | |
特別行政區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規 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 |
地方政府規章 | 省級、較大市人民政府 | |
國際條約、協定 | 國家之間 |
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規。
(5)自治區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也稱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也稱地方規章)兩種。
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行政規章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
(二)法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法的分類
劃分標準 | 法的分類 |
以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劃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以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劃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以法的內容劃分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以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劃分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以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劃分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劃分 | 公法和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