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
201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
知識點八、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仲裁: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2.特征(掌握)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注意: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掌握)
可以仲裁 |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
不能提請仲裁 |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
不適用于《仲裁法》 |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掌握)
1.自愿原則 | 沒有仲裁協議,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 |
3.獨立仲裁原則 | 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
4.一裁終局原則 |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時間:2013-05-03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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