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預習:民事訴訟(下)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預習:民事訴訟(下)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一章 總 論
知識十四、民事訴訟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并公開
【特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4)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1)執行的管轄:
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申請執行,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2)執行措施(9項)
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