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知識點:會計憑證
山東2013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知識點:會計憑證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二、會計憑證(此知識點教材講解過于簡單,考試內容卻比較詳細,請按照講義學習掌握。)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首要環節。
種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并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憑據。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1.原始憑證的內容(了解)
2.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2)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
(3)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原始憑證的審核(注意多選題、判斷題)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4.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
(1)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5.原始憑證的保管
(1)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多選)
(2)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鏈接】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 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提示】經辦單位理解為本單位。
(4)企業和其他組織的原始憑證保管期限一般為15年。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1.記賬憑證的內容
【注意】收款和付款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判)
2.記賬憑證的填制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進行編制。
(1)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寫。
(3)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多)
(3)除部分轉賬業務以及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多)
(4)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幾個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3.記賬憑證的審核(了解)
4.記賬憑證的保管(了解)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二、會計憑證(此知識點教材講解過于簡單,考試內容卻比較詳細,請按照講義學習掌握。)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首要環節。
種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并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憑據。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1.原始憑證的內容(了解)
2.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2)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
(3)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原始憑證的審核(注意多選題、判斷題)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4.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
(1)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5.原始憑證的保管
(1)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多選)
(2)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鏈接】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 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提示】經辦單位理解為本單位。
(4)企業和其他組織的原始憑證保管期限一般為15年。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1.記賬憑證的內容
【注意】收款和付款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判)
2.記賬憑證的填制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進行編制。
(1)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寫。
(3)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多)
(3)除部分轉賬業務以及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多)
(4)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幾個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3.記賬憑證的審核(了解)
4.記賬憑證的保管(了解)
時間:2013-02-22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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