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通告
2013 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通告
一、 申報 對象: 凡 201 2 年12月31日前 符合 規定 條件的人員。
二、申報 評審條件:見附件1、2、3。
三、申報 材料報送 時間:各市( 縣 ) 、區 財政部門和市各有關單位于 5 月 6 日前 將 申報 材料 送達 市財政局會計處 (地址:無錫市 新金匱 路1號市民中心3號樓809室),逾期不再受理 。
四、其他: 江陰、宜興、錫山、惠山申報 人員的材料請報送所屬財政局會計科。
附件: 1.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做好 2013年 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材料報送 工作的通知 (點擊打開)
2. 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點擊打開)
3. 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 作 實施辦法(試行) (點擊打開)
無錫市財政局會計處
二 〇 一三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13年高級會計師資格
評審申報材料報送工作的通知
蘇財會[2013]2 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職稱辦2013年工作安排,現將我省2013年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申報材料報送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2013年我省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按照《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蘇職稱[2012]22號,以下簡稱《資格條件》)執行,凡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申報。
對具有統計、審計、經濟等會計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資格的人員,參加了2010、2011、2012年度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且成績合格,在成績有效期內,仍可申報。
二、申報材料報送要求及時間
(一)報送要求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蘇財規[2011]11號)要求,對委托評審的材料嚴格把關,認真做好審核、公示和推薦工作,確保材料真實、齊全、手續完備。將經核實的申報人學歷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中級資格證書、高級會計師考試合格證書等相關信息填入《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人員信息匯總表》。
(二)報送時間
1.省級各部門、各單位及在寧其他單位(中央及部屬單位須持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委托評審函)于4月30日前,將已經單位公示無異議的所屬申報人申報材料送至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地址:南京市西康路47號402室;聯系電話:025—83398633)。
2.各市財政局于5月10日前,將已經申報人所在單位公示無異議并經市職稱管理部門審核后填制的《江蘇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以及通知附件所要求的材料報送我廳會計處(聯系人:周婧;聯系電話:025—83633206)。
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費標準
按照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每人收取評審費400元。
《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和《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請登錄江蘇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在“會計管理”欄目下“會計職稱管理”中查詢,需填報的相關表格在“會計管理”欄目下“會計辦事指南與下載”中下載。
附件:1.申報材料目錄及要求
2.江蘇省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
3.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人員信息匯總表
江蘇省財政廳
2013年1月11日
附件 1 :
申報材料目錄及要求
一、申報人須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需要裝訂的資料:
1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一式 3 份)。
2 .免冠一寸證件相片 1 張(背面寫上單位、姓名)。
3 .《江蘇省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每頁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簽名并加蓋公章(一式 30 份,使用 A3 紙)。
4 .取得會計中級資格或會計相關專業中級資格(會計相關中級資格包括審計師、統計師和經濟師,下同)以來撰寫的具有代表性的本專業論文、著作或譯作的原件。
(二)需要裝訂的資料及順序(統一使用 A4 紙):
1 .申報人身份證復印件。
2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 .有效的高級會計師考試合格證復印件。
4 .會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會計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的復印件。
5 .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6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繼續教育完成情況或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7 .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或全國職稱計算機能力考試規定科目的合格證(或免試證明材料),或省職稱辦認可的其他計算機能力考試合格證。
8 .經單位公示的申報人員基本情況表。
9 .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
10 .申報人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簡介(包括組織架構、資產規模、職工人數和收支情況等),并由所在單位加蓋公章予以認證,有主管部門的還需主管部門認證或證明。
11 .取得會計中級資格或會計相關中級資格以來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總結報告,由申報人簽名,所在單位人事及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并蓋章。
12 .取得會計中級資格或會計相關中級資格以來的獲獎情況,以及反映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的有關材料及證明、財會管理或應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廣情況及證明,由所在單位人事及財務部門共同審核后簽字并蓋章。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項
1 .申報人提供的所有復印件須由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核實,由核實人簽名并蓋章,注明核實的日期。申報人提供的反映其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的材料在本行業、本系統或縣(含縣)以上范圍推廣應用的,該證明材料還須有主管單位財務部門或相應的政府管理部門(如財政、國資、證券等部門)核實蓋章,并由財政部門核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 .申報人應將需要裝訂的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在首頁編寫“送評材料目錄”,編寫頁碼,連同不需裝訂的材料一并裝入檔案盒。
3 .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日期。所有申報材料須按上述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4 .各市財政部門和省有關單位受理申報材料時,應對申報人提供的原件及復印件進行核對,核實人簽名并蓋章,受理后退回相關證書原件。
二、各市財政部門須報送的材料
(一)《委托評審函》及附件。包括:
1 .本年度《 江蘇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 》(財政、職稱管理部門蓋章)。
2 .本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人員信息匯總表》。
(二)本年度《 江蘇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 》和《表決表》 ( 各 30 份 ) 。
三、省有關單位應報送的材料
《委托評審函》和本年度申報人員情況一覽表。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
關于印發《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的通知
蘇職稱[2012]22號
有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 2003 年 4 月印發的《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
2012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
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要求,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高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學識水平,規范高級會計專業技術人才評價選拔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資格標準
高級會計師,應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熟悉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系統掌握財會理論和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和解決復雜財會問題的能力;具有一定財會理論水平和指導會計師工作的能力。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江蘇省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持有有效的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2 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6 年以上,且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10 年以上,且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5 年以上;或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10 年以上,且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4 年以上,并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負責人 2 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茖W歷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15 年(或取得大學?茖W歷且累計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20 年)以上,且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5 年以上。
第五條 破格
符合規定學歷(或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不足(時間不超過 1 年)的人員,其財會工作業績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破格:
(一)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頒獎機構文件為準)。
(二)獲得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或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或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或在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期間,所主持的會計機構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集體稱號。
第六條 轉評
取得會計師資格,目前在會計工作崗位上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轉評:
(一)取得統計師、審計師、經濟師等會計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5 年以上。
(二)取得高級統計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等會計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3 年以上。
轉評人員從事上述與會計相關的工作年限可以作為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第七條 其他要求
(一)須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須持有有效的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三)須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參加并完成繼續教育。
(四)近 3 個年度單位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五)計算機應用能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計算機專業大學?茖W歷以上。
2 .通過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
3 .取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4 .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1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或受單位通報批評的,延遲 1 年以上。
2 .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延遲 2 年以上。
(七)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 5 年以內不得申報。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申報。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專業技術水平
系統掌握財會理論和相關專業知識,并有一定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決財會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運用信息技術手段處理財會業務,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財會信息,進行管理與分析,保證財務管理與會計工作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業務能力與經歷
取得會計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過全省或一個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執行的財會或相關業務規章制度的制訂工作。
(二)作為課題(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擔本行業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確定或認定的財會課題研究項目 1 項以上,或市級主管部門確定或認定的 2 項以上。
(三)擔任企業集團或大中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會計機構負責人 3 年以上。
(四)參與大中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重大生產經營決策,或主持、指導一個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的財會管理工作。
(五)在會計中介機構中擔任過大中型企業審計、資產評估項目負責人。
第十條 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會計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參與制訂全省或一個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執行的財會規章制度中,發揮重要作用,所提建議被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采納認可。
(二)主持或承擔的財會課題研究項目,對會計實務工作有現實指導意義。
(三)主持、指導一個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的財會管理工作,取得先進管理經驗,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
(四)參加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參與大中型企業上市、投融資、改制、重組、清算等方案擬定,取得良好效果的。
(五) 參與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改革并發揮積極作用,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提出書面財會管理建議,實施后取得明顯效果;設計的會計核算辦法和內部控制制度等行之有效。
(六)為兩個行業以上的大中型企業提供審計服務;蚪邮苷蛐袠I主管部門委托參與專項審計或檢查,其工作獲得認可。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水平
熟悉財會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注重會計理論研究,具有理論聯系實際的研究水平。能結合本職工作,撰寫或翻譯并公開發表財會專業著作和論文、譯作等。取得會計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編或參編財會專業著作或譯作 1 部(本人撰寫或翻譯 5 萬字以上)以上。
(二)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財會專業論文 2 篇(每篇不少于 2000 字)以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申報人員須提交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破格申報人員須參加高級會計師執行評審委員會組織的面試。
第十四條 高級會計師執行評審委員會可以對申報者提出面試要求。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中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十六條 本條件由江蘇省職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件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江蘇省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教授資格條件(試行)〉等 138 個條件的通知》(蘇職稱 [2003]2 號)中有關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部分同時廢止。
附 錄
一、申報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 3 份,并提供免冠一寸相片 1 張。
(二)《江蘇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人員情況簡介表》。
以下是對照《江蘇省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三)對照第四、五、六條,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
(四)對照第七條:
1 .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 .有效的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繼續教育完成情況或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4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近 3 年的年度考核結果應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
5 .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有效成績證明(或免試證明材料),或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五)對照第八條,提交反映專業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
(六)對照第九條,將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七)對照第十條,提交主要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成果鑒定證書等)。
(八)對照第十一條,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譯作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如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須按申報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相關專業:指統計、審計、經濟等專業。
(二)重大:指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三)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四)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五)精通:理解透徹,應用嫻熟。
(六)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七)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八)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九)了解:知其大意。
(十)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主要是對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本人專業工作情況的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組織架構、資產規模、職工人數、收支情況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
(十一)著作: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財會專業學術專著或譯作。著作必須具有 “ 三性 ” (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 20 萬字以上。申報人應為主要編著者,且本人撰寫或翻譯漢字必須在 5 萬字以上。
(十二)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的財會專業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必須具有 “ 三性 ” (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字數必須不少于 2000 字。期刊必須有 ISSN (國際標準刊號)和(或) CN (國內統一刊號)刊號,不包括任何單位出版發行的報紙、論文集和期刊、增刊、專輯等所登文章。
三、本條件中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 “ 年 ” 均為周年, “ 以上 ” 均含本級,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 5 年以上含 5 年, l 項以上含 1 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
(二) “ 市級 ” 均指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三)規定的論文或著作的 “ 作者 ” 均指第一作者。
(四)規定的著作、論文、譯作等,不論出于何出版社、何專業刊物、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或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五)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后參加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評審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計算)。對于后續學歷獲得者,若為全脫產學習的,應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扣除。
(六)資歷年限:從現專業技術資格取得之日起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計算)。
(七)企業劃型標準:參照《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關于印發《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財規[2011]11號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省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職稱資格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高級會計人才,我們擬定了《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督K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資格評審工作管理規則(試行)》(蘇財會[2007]8號)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江蘇省財政廳
二 〇 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以下簡稱 “ 高級會計師 ” )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高級會計人才,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高級會計師申報、審核、評審、發證等工作的全過程,用于規范申報人和申報人所在單位及職稱管理部門等的相關行為。
申報人是指在江蘇省境內從事會計及會計相關工作,符合《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以下簡稱《資格條件》)并已報送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人員。
非本省管轄單位的會計人員,需要在我省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應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向我省職稱主管部門申請委托代評手續。
第三條 江蘇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實行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和省職稱主管部門確認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江蘇省財政廳受省職稱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高級會計師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省財政廳應及時公布《資格條件》、申報程序、申報時間及具體要求。
第六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報人,應當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對本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向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對照《資格條件》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對審核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同時,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將申報人及其業績成果等情況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按本單位職稱管理工作程序與要求決定是否同意推薦。
第八條 申報期間,各市財政部門和職稱主管部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人資格條件和申報材料完備性進行審核。對不具備《資格條件》的,申報材料予以退回;對不符合申報程序的,告知申報人限期補正。市級財政部門還須將申報人情況報同級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時間整理匯總符合《資格條件》的申報人信息,統一填制《江蘇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連同關于報送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省財政廳。
無行政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申報人,由本單位填制《江蘇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連同關于報送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條 省財政廳收到申報材料后,對申報人情況進行復核,并報省職稱主管部門審查后,將申報人基本情況予以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三章 評審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將公示期滿后的申報材料提交江蘇省高級會計師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進行集中評審。評審委員會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高級會計師評審。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從會計理論界、實務界推薦產生評委候選人,報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建立江蘇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專家庫,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開始前,在省職稱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委員會執行評委,并辦理開展評審工作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評委評價和評委會投票表決。其中評委評價階段分為初審評價和復審評價兩個步驟。
評委評價階段,初審評委和復審評委對申報材料分別獨立發表評價意見,但不得更改其他評委意見。
投票表決階段,由全體執行評委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超過出席會議執行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為通過。
第四章 后續工作
第十五條 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省財政廳應將通過評審人員情況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將無異議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報省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省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上加蓋相應印章,并制作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辦理資格證書發放及申報材料發還手續,并做好相關工作底稿整理與存檔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江蘇省正高級會計師評審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資格評審工作管理規則(試行)》(蘇財會[2007]8號)同時廢止。
附表一:《江蘇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
附表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