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6)
第四節 擔保物權
學習要求:
1、掌握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
2、掌握擔保物權的內容及具體規定
具體內容:
一、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
1、擔保物權是指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物權。
2、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物權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
二、抵押權
(一)一般抵押權
1、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抵押財產范圍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 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 (1)土地所有權; |
3、抵押登記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 |
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 |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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