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考試運輸專業預習講義:提單內容及證據
中級經濟師考試提單包括正面內容和背面條款兩大部分。正面內容又包括必要記載事項和一般記載事項等丙類與貨物運輸有關的事項。
(一)必要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提單上必須記載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有關事項。這些事項是:
①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②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
③船舶名稱;
④托運人的名稱;
⑤收貨人的名稱;
⑥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
⑦卸貨港;
⑧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受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⑨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⑩運費的支付,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二)一般記載事項
這是因運輸業務的需要而記載于提單正面的內容。一般可能是航次號、船長姓名、通知人。運費支付時間和地點及提單編號等。其中比較典型的是“通知人”這一事項。所謂通知人是指貨物運抵卸貨港口,接受到貨通知的法人或個人。一般情況下,提單正面都載有通知人一欄,承運人簽發提單時,特別是簽發可轉讓的提單時,都要求托運人提供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以便貨物運抵卸貨港后,可及時發出到貨通知,要求收貨人盡快提貨。盡管提單中都列有這一事項,但是,承運人對于通知人是否收到到貨通知并不承擔責任。
除了上述可能成為一般記載事項的內容外,承運人通常還將表明承運人對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或內裝件數等不承擔責任的所謂“不知條款”,用印章或書寫方式記載于提單正面。其實,這樣的記載事項也應屬于一般記載事項,因為這樣的記載,其法律效力究竟怎樣,是值得懷疑的。
時間:2011-12-13 責任編輯:jiangping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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