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考試運輸專業預習講義:國際聯運經營人
我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所下的定義是“多式聯運經營人(Muh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義與托運人訂立一項多式聯運合同并以承運人身份承擔完成此項合同責任的人”。由此可見,多式聯運經營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他的身份是一個對貨主(托運人)負有履行合同責任的承運人。
作為國際多式聯運的主體,多式聯運經營人從法律的角度講,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多式聯運經營人本人或其代表必須就多式聯運的貨物與貨主(托運人)本人或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而且該合同須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完成貨物全程運輸,同時合同中的貨物系國際間貨物;
2.從貨主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貨物時起即簽發多式聯運單證,并對接管的貨物開始負責;
3.承擔多式聯運合同規定的與運輸和其他服務有關的責任,并保證將貨物交給多式聯運單證的持有人或單證中指定的收貨人;
4.對運輸全過程中所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害,多式聯運經營人首先叉寸貨物受損人負責,并應具有足夠的賠償能力,這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向造成實際貨損的分包承運人的追償權利;
5.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具備與多式聯運所需要的、相適應的技術能力,應確保自己簽發的多式聯運單證的流通性,并使其作為有價證券在經濟上具有令人信服的擔保程度。
(二)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類型
國際上通常根據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否實際參加海上運輸而將其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以船舶運輸經營為主的多式聯運經營人(Vessel 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V0—MTO)
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眾多船舶所有人已將他們的服務范圍擴展到包括陸上運輸和航空運輸在內的其他運輸方式。這種多運輸方式的結合使船舶運輸經營人成為多式聯運經營人。這類“有船”多式聯運經營人通過與有關承運人訂立合同(Subcontract)來安排這些類型的運輸。此外,他們通常還會訂立內陸裝卸、倉儲及其他輔助服務的分合同。
2.無船多式聯運經營人(Non—vessel 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NV0—MTO) 無船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不擁有和不掌握船舶的承運人。他利用船舶經營人的船舶,向貨主提供運輸服務,并承擔運輸責任。國際上將此類經營人又稱為“無船公共承運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NVOCC)。無船多式聯運經營人主要有以下三種狀態:
(1)除海上承運人以外的運輸經營人,他們同樣通過采用多種運輸方式安排貨物的門到門運輸;
(2)作為承運人承擔并履行多式聯運合同的全部責任,但不擁有或經營船隊和其他任何運輸工具的貨運代理人、報關經紀人以及裝卸公司;
(3)專門提供多式聯運服務而通常沒有自己的船隊的專業多式聯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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