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經濟師報名時間7月25日-8月14日
廣西南寧2012年經濟師報名時間7月25日-8月14日
南職辦[2012]19號
關于做好南寧市2012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改辦,市屬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2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8號)和廣西人事考試院《關于做好2012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的通知》(桂人考函﹝2012﹞40號)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市2012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2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中級)定于2012年11月3日(星期六)進行。具體安排如下:
上午 9:00— 11:30 專業知識與實務(初、中級)
下午 14:00— 16:30 經濟基礎知識(初、中級)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3〕3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具體報名條件見附件1。
三、報名時間及現場確認的相關說明
南寧市報考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采用網上報名和現場資格審核、網上繳費方式。
(一)、全區統一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7月25日上午9:00起至8月14日下午17:00止。報考人員必須在上述時間內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點擊“網上報名”欄目進入報名系統,報名點選擇南寧市人事考試管理辦公室。
(二)、現場資格審核:南寧市報考人員必須在2012年8月13日至8月16日(工作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00),攜帶網上打印的報名表和有關材料到南寧市人事考試管理辦公室人事考試部(建政路3號大院綜合樓3樓310室。聯系電話:5624161)辦理資格審核。
(三)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南寧市本次考試全部實行網上繳費。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自行在網上繳費。繳費時間。2012年8月13日上午9∶00起至8月19日下午17∶00止。
(四)、報考手續及提供相關材料
1.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2012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照片(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網上打印的報名表須經所在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攜帶報名表、居民身份證和符合報考條件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等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2.非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2012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照片(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網上打印的報名表須經所在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攜帶報名表和去年參加考試的準考證(或成績單),若不能提供則按首次報考人員提供材料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3.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材料、信息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4.六縣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具體由六縣職改辦負責。采用網上報名和現場資格審核方式。
5.報考人員若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交費視為自動放棄報考,不再受理補報。
(五)、打印準考證
已交費的報考人員,請于2012年10月26日上午10∶00起至2012年11月3日下午14∶30止可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自貼照片無效,黑白、彩色均可)。
四、考試收費及票據的領取
(一)收費依據
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桂價費﹝2005﹞33號文件規定,報考人員應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考試費每人78元。
(二)發票領取
憑網上繳費的資格考試報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發票;發票領取時間:網上繳費后于2012年9月10日-11月2日上班時間辦理;發票領取地點:南寧市新竹路20號廣西人事考試院303室(所開票據均為事業性統一收據),凡超過領取日期不領取發票者,視為不需要票據。
五、試題類型和注意事項
1.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有科目均為客觀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
2.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答題前要仔細閱讀作答須知。
3.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4.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六、考場設置
本次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由廣西區人事考試中心和各市人事考試部門統一編排。
七、成績管理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中級和初級兩個級別,每個級別分為15個專業,各專業設置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與實務2個科目。報考人員均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八、成績查詢
考試三個月后可在廣西人事考試網查詢成績()。
九、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
(一)2012年版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未做修訂,經濟考試用書做了部分修訂,輔導用書做了較大修訂并增加了中級、初級《考綱解析與應試指南》兩個品種。
(二)為維護考生權益,打擊盜版,經濟考試用書使用新的防偽措施,在版權頁上印有防偽標識說明,便于考生辨別正版書。
附件:
1.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文件摘選)
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3〕3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文件,將報名條件摘選如下:
一、申報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高中以上學歷,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
(二)高校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在報名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需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二、申報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10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者。
(二)取得大專學歷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
(三)取得本科學歷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四)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五)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
(六)取得博士學位。
2.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1993年1月6日 人職發﹝19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職改工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深化職稱改革的精神和兩年來經濟員資格考試的試點經驗,決定在經濟專業人員中實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現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實施辦法》印發你們,望結合各地區、各部門的實際貫徹執行。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經濟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經濟人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深化職稱改革、使我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納入對外開放總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置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以后不再進行經濟專業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經濟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的考試也不再進行。
第三條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獲得資格人員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第四條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乙種考試為經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取得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甲種考試。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
第五條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知識;2.專業知識和實務(分為工業、農業、商業、物資、外經貿,財政、金融、、保險、運輸、勞動、郵電、房地產、旅游、價格管理十四個專業)。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2.,專業知識和實務(專業劃分同上)。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學;2.企業管理原理;3.統計與會計知識,4.市場營銷:5.經濟法;6.經濟數學。
第六條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l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本規定發布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2.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3.獲第二學士學位后或研究生班結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4.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第九條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各科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為一周期循環安排。考試成績采用單科累積的方式,每門科目考試合格,由人事部頒發單科合格證明。規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頒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經濟專業的中、初級資格中文名稱和英文譯名根據國際通例和各經濟專業部門的工作性質及特點,內主管部門確定,經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稱與原名稱作用相同。
第十二條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和乙種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四條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負責,委托全國職稱考試指導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當地職改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適用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本規定解釋權屬人事部。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一、設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編寫暨命題委員會和考試辦公室。考試大綱編寫暨命題委員會由人事部與各有關專業專家共同組成,負責考試大綱、教材編寫及命題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人事部全國職稱考試指導中心,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審定,確認試卷水平并審定試題,制發考務工作的有關辦法、規則,指導、協調各地考務工作,處理有關考試的日常工作。
二、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從1993年開始實施。考試日期定為每年9月的第二個星期日。l993年考試具體時間另行確定。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從1994年開始實施。第一年考試科目為:經濟學、企業管理原理、統計與會計知識;第二年考試科目為。市場營銷、經濟法、經濟數學。考試定予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六下午開始。如遇特殊情況,經資格考試辦公室批準,可調整考試時間。
三、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報名時間定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報名時間定為考試前一年度的l0月1日至31日。報名地點由各地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四、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五、考場原則上在地(市)設置,必要時可在縣設置。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考試。
六,有組織、有計劃地做好資格考試的培訓工作。各地舉辦的資格考試培訓班須經當地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批準,發揮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作用。培訓班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必要的條件。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參加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培訓工作。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費用由考生個人支付。
七、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在,命題、印刷、愛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應按規定進行處理。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按經濟員資格考試的考務規則執行。
3.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 人職發﹝1993﹞3號)
現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順利實現經濟系列專業職務任職條件評審制度向資格考試制度的過渡,現對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補充規定如下;
一、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級別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暫行規定》中第八條第1款和本規定第四條第2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
二、已離退休的人員,可按《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考試。
三、實行資格考試辦法以前,已評聘擔任中、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如本人自愿,可以報名參加相應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和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四、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可按下列規定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考試:
1.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十年,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2.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且從事經濟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助理經濟師職務滿四年,或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經濟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助理經濟師職務滿四年,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現在國家機關工作和從國家機關調入企事業單位工作未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不要求擔任助理經濟師職務。
五、本規定第四條只適用于1993—1994年度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報考人員參加工作年限和擔任專業職務年限的計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從1995年開始,除第一、二、三條規定外,一律按《暫行規定》執行。
4.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 國人廳發﹝2004﹞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部分副省級市人事局:
經與各有關部門研究,現就2004年度部分專業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國人廳發[2003]20號)中個別專業考試日期調整如下。
專業名稱 | 原定考試日期 | 調整后考試日期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9月25日、26日 | 11月20日、21日 |
審計 | 10月10日 | 10月17日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 | 11月6日 |
二、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要求,經與建設部研究決定,一級建造師首次考試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舉行。
三、根據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質量、出版、外銷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規定,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質量、出版專業初級資格或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本地區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報名。
四、各地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要努力提高考試各環節工作效率,縮短考試工作周期,及時公布成績和發放證書。按照《關于對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的通知》(國職辦[1992]9號)精神,在各項考試評閱試卷工作結束后,經檢查驗收合格,并對數據庫數據核對確認無誤,即可向社會公布考試人員成績。
各地人事行政部門、有關專業行政部門和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要抓緊做好考試日期調整的相應專業考試準備工作,具體考試科目、時間和考務工作安排由相應部門或考務管理機構另行通知。
5.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置及專業科目名稱
專業名稱 | 專業代碼 | 專業科目名稱 | |
工商管理 | 01 | 工商管理專業知識與實務 | |
農 業 | 02 | 農業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商 業 | 03 | 商業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財政稅收 | 07 | 財政稅收專業知識與實務 | |
金 融 | 09 | 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 | |
保 險 | 10 | 保險專業知識與實務 | |
| 水路 | 11 | 運輸經濟(水路)專業知識與實務 |
公路 | 12 | 運輸經濟(公路)專業知識與實務 | |
鐵路 | 13 | 運輸經濟(鐵路)專業知識與實務 | |
民航 | 14 | 運輸經濟(民航)專業知識與實務 | |
人力資源 | 15 |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知識與實務 | |
郵 電 | 16 | 郵電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房 地 產 | 17 | 房地產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旅 游 | 19 | 旅游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建 筑 | 21 | 建筑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南寧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南寧市人事考試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