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商業專業講義:合同爭議的防范與解決
11.5 合同爭議的防范與解決
一、合同爭議的防范
(一)認真訂立合同
1.遵守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
在合同的訂立中應當堅持平等自愿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合法的原則。
2.注意合同要素的完全
合同法律關系構成要素有合同主體、客體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的公證與鑒證
(1)合同公證。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行為及合同的內容真實合法的活動。合同公證的內容包括:①對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②對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③對符合條件的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合同鑒證。合同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鑒證的內容包括:①審查當事人是否有主體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②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述是否清楚、真實;③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和計劃的要求;④審查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⑤審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
(二)嚴肅履行合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實現的手段,也是合同法律效力的表現。在嚴肅合同履行中,主要應遵守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經濟合理原則。
二、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一旦發生,必須公正而及時地解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通過四種途徑解決合同爭議,即協商、調解、提請仲裁機構仲裁、經濟訴訟。
(一)協商
發生合同爭議時,各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選擇友好協商的方式化解相互之間的分歧與矛盾。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有利于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合作關系,也是最經濟的辦法。
(二)調解
在友好協商不能解決合同爭議時,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三)仲裁
仲裁是一種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由仲裁機構對經濟合同爭議進行裁決的一種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四)經濟訴訟
經濟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經濟糾紛案件依法進行審理判決,保護當事人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的審判活動。我國經濟訴訟的基本制度主要有:1.合議制度;2.回避制度;3.公開審判制度;4.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