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條件(試行)通知
內蒙古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條件(試行)通知
轉發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條件(試行)》和《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旗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條件(試行)〉和〈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13〕73號)轉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呼倫貝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1日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條件(試行)》和《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內人社發〔2013〕73號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包頭市公務員管理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事部門,自治區直屬各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各人民團體,中央駐呼有關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條件(試行)》和《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6月17日
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提高評價質量,選拔和培養更多的高素質工程專業人才,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全區企事業單位在職在崗從事工程(不含水產工程、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且具有高級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工程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資格采取評審的辦法進行選拔。
第四條 自治區正高級工程師資格評審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管理。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自治區專家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相關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按照本辦法獲得正高級工程師資格后,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核發資格證書。取得資格后被聘用的人員可享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相關待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凡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六條 思想政治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在近10年內,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
1、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等行為者;
3、剽竊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經濟問題者。
第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連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連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取得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連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
第八條 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繼續教育條件應達到自治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九條 專業理論水平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系統、堅實的本專業理論知識,具備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科技發展前沿的學識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
(二)對所從事的專業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為本專業學術帶頭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工藝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
(四)全面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規程,具備對大型工程項目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能力;
(五)具備一定的技術經濟評價及市場分析能力。
第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的人員,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經歷之一:
(一)具有主持省(部)級以上重大、重點科研項目、大型工程項目或重大系列產品的研制、設計、建設、制造、安裝、調試等全過程的能力和經歷;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業重大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提高產品質量或工藝水平等的能力和經歷。
(二)具有將國內外最新理論或先進技術應用于科研和生產實際工作、開拓新的應用研究領域或解決生產實踐中重大技術問題的經歷。
(三)具有組織編制本學科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的經歷;或具有撰寫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的經歷。
(四)具有多年主持技術工作、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開展科研和技術工作的經歷。
第十一條 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三條,其中第(一)、第(二)條是必備條件:
(一)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10萬字以上,譯著5萬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5篇(其中2篇為核心刊物)以上。
(二)主持過1項或作為骨干承擔過2項省(部)級大型工程項目,圓滿完成任務,并獲自治區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或科技成果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
(三)主持大型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改進、工藝技術和產品質量改進全過程,或主持及作為骨干承擔過3項以上大型企業的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并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四)在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過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經國內同行專家及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五)在大型企業的生產科研中,對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技術措施、產品質量等重大問題起過關鍵性作用,明顯地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六)主持制訂過本學科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過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制訂過技術方案,并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七)主持起草編制國家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規劃1項以上,或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劃3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八)主持完成國家部委和省科技、計劃、經濟、建設部門的重點或大型科研、工程、技術改造、技術推廣、技術進步等項目2項,或可行性研究4項,通過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并取得顯著效益。
(九)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通過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十)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中,將高新技術研究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通過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十一)在突發事件救助等工作中,發揮突出作用,取得顯著效果,并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本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專業成果獎是指國家級、省部級工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成果獎。
(三)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
(四)專業刊物是指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專業學術技術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錄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攬》(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錄、EI收錄的論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經濟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提高評價質量,選拔和培養更多的高素質經濟專業人才,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各類企事業單位在職在崗從事經濟(含國際商務、會計、審計和統計等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采取考評結合的辦法進行選拔。
第四條 自治區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管理。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自治區專家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相關評審的日常工作。考試工作由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五條 按照本辦法獲得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后,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核發資格證書。
第二章 申報條件
凡申報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評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六條 思想政治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在近10年內,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
1、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等行為者;
3、剽竊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經濟問題者。
第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連續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碩士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連續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學歷,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連續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
2、具有碩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學歷,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4、具有大專學歷,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
第八條 免試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參加考試,直接申報相應資格評審。
(一)男1957年12月31日前、女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員。
(二)符合當年自治區職稱改革文件中規定的可不受學歷和資歷的限制破格申報要求的人員。
第九條 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繼續教育條件應達到自治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專業理論水平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全面掌握和熟練運用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具有較高的經濟學專業領域政策理論水平,并在經濟學某一領域具有獨創性研究。
2、熟悉國內外經濟動態和經濟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
3、通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及相關的國際法規,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范、技術規程和技術標準。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精通本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區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通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能為本單位或本系統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或作為主要業務工作骨干連續10年參與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或連續10年主持小型企業的經濟工作。
2、主持或主要參與國家、省(部)級、市(廳、地)級項目的前期論證、建設管理、后評估等工作,并達到預期目標。
3、作為主要完成人(等級內額定人員)獲1項以上省(部)級專業成果獎等。
4、主要參與制定市(廳、地)級以上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或經濟政策、重點行業規劃以及重要規章制度等。
5、2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參與市(廳、地)級以上課題的調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應的調研(研究)報告。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連續參與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項以上市(廳)級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或作為骨干參與單位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企業文化創優等項目的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及組織實施。
3、參與大型經濟活動的組織工作。近5年中參與過1次以上高層次有影響的經濟論壇、研討會或報告會等重大活動,本人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第十二條 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的人員,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其中第1條是必備條件:
1、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10萬字以上,譯著5萬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5篇(其中2篇為核心刊物)。
2、在主持企業的經濟管理工作期間,獲得省(部)級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獎項1項以上,或獲得市(廳、地)級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獎項3項以上,或為企業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作出突出貢獻,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3、主持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或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等項目的組織實施。
4、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2等獎以上獎項(等級內額定人員)。
5、主要參與制定市(廳、地)級以上國民經濟中長期規劃或從事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重要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
6、主持省級以上調研課題3項,分別形成調研報告,并被有關部門采用。
7、企業擁有1個中國名牌或2個自治區名牌產品,或者企業擁有1項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實用新型專利,所獲專利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連續三年創造利稅達到500萬元以上,附當地稅務部門證明);本人為創名牌或專利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的人員,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其中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第1條作為必備條件:
1、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8萬字以上,譯著3萬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2篇(在旗縣級以下地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1篇發表論文)。
2、作為主要骨干從事(3年以上)或參與(5年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期間,連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國家和自治區政府確定一定時期政策性的虧損指標企業除外)。
3、主持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期間,連續3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本地區同行業先進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貢獻(以盟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4、主持小型企業或非公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本市(廳)級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貢獻。
5、主持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的可行性評估及組織管理,經實踐運用達到預期目標。
6、作為主要完成人(額定人員)獲省(部)級專業成果三等獎以上獎項。
7、從事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為骨干制訂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制度,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8、企業擁有省級以上名牌產品(政府部門評定),或擁有1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付諸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連續三年創造利稅達到100萬元以上,附當地稅務部門證明),本人為創名牌或專利起到了主要作用。
9、作為骨干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市(廳、地)級以上施行的相關專業的辦法。
10、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本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專業成果獎是指國家級、省部級經濟或相近專業的專業成果獎。
(三)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
(四)專業刊物是指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專業學術技術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錄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攬》(北京大學出版社)、《人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中所列核心期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時間:2013-07-09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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