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 中級級經濟法基礎 考前沖刺試卷第三章(9)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由甲、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利潤和損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擔。
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過程中,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決定聘請王某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因合伙企業發展良好,乙打算讓其朋友鄭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鄭某參與合伙事務。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聘請王某擔任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鄭某是否已經成為A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或:丙、丁有權過問企業事務]。
(2)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鄭某尚不是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五、綜合題
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業進行了12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營同A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50萬元。合伙人乙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丁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150萬元應當歸A合伙企業所有。
(3)7月,A合伙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
(4)8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經結算,甲從合伙企業分回10萬元,丁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為有限合伙人,庚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資均為30萬元。
(7)12月,B銀行100萬元的貸款到期,A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40萬元。
要求: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乙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4)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5)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6)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7)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8)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乙應當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在本題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因此,債權人B銀行只能要求丁清償20萬元。
(7)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8)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