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 中級級經濟法基礎 考前沖刺試卷第七章(9)
1、某企業2008年的財務資料如下:
(1)營業收入1500萬元,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330萬元;
(2)銷售成本700萬元;
(3)管理費用270萬元;
(4)財務費用105萬元;
(5)營業外收入200萬元,投資收益300萬元,其中包括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100萬元,國債轉讓收益150萬元,股票轉讓凈收益50萬元;
(6)營業外支出300萬元,其中包括違法經營罰款10萬元,公益性捐贈支出80萬元。
由于該企業發生重大人事變動,直至2009年6月20日,該企業才向稅務機關報送了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已知該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要求:
(1) 計算該企業2008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 該企業于2009年6月20日進行納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1)利潤總額=(1500+200+300)-(330+700+270+105+300)=295(萬元)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
國債轉讓收益150萬元、股票轉讓凈收益50萬元應繳納所得稅,無需進行稅務調整。
違法經營的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295×12%=35.4(萬元)
公益救濟性捐贈應調增80-35.4=44.6(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295-100+10+44.6=249.6(萬元)
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249.6×25%=62.4(萬元)
(2)該企業于2009年6月20日進行納稅申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該企業6月20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已經超過了納稅申報期限。
2、2009年度某企業財務資料如下:
(1)產品銷售收入800萬元,接受捐贈收入40萬元,出租倉庫收入5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10萬。
(2)該企業全年發生的產品銷售成本430萬元,銷售費用80萬元,管理費用20萬元,財務費用10萬元,營業外支出3萬元(其中繳納稅收滯納金1萬元),按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90萬元,消費稅及附加7.20萬元。
(3)2008年經稅務機關核定的虧損為30萬元。
已知該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
(1)計算該企業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列出計算過程;
(2)計算該企業2009年度應納所得稅稅額,并列出計算過程。
答案:(1)該企業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產品銷售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租金收入+國債利息收入
=800+40+50+10=900(萬元)
各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產品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滯納金)+除增值稅外的其他稅金
=430+80+20+10+(3-1)+7.2=549.2(萬元)
該企業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項目金額-上年虧損
=900-10-549.2-30=310.8(萬元)
(2)該企業2009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10.8×25%=77.7(萬元)
3、某企業2009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另外,該企業分別在甲、乙兩國設有分支機構(我國與甲、乙兩國已經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在甲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甲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在乙國的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乙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假設該企業在甲、乙兩國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按甲、乙兩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致,兩個分支機構在甲、乙兩國均繳納了12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要求:計算該企業匯總時在我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答案:(1)該企業按我國稅法計算的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200+60+40)×25%=75(萬元)
(2)甲、乙兩國的扣除限額。
甲國扣除限額=75×[60÷(200+60+40)]=15(萬元)
乙國扣除限額=75×[40÷(200+60+40)]=10(萬元)
在甲國繳納的所得稅為12萬元,低于扣除限額15萬元,可全額扣除。
在乙國繳納的所得稅為12萬元,高于扣除限額10萬元,其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2萬元當年不能扣除。
(3)匯總時在我國繳納的所得稅=75-12-10=5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