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二)
二、賬簿、憑證管理 (掌握)
(一)設置賬簿的范圍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總賬和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設置賬簿。
3.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稅控裝置。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三)賬簿、憑證的保存和管理
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三、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要承擔申報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各自的申報資料。
1、申報方式有:自行申報、郵寄申報、電文方式、代理申報。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論當期是否發生納稅義務,均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方式;
4、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5、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注意:1、要按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紙質資料的簽名蓋章有一種認證作用,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2、延期申報與延期納稅是不同的概念,辦理延期申報要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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