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稅收相關法律》民事訴訟法8
第三節 審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第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幾個階段。
(二)普通程序的階段
1、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特別情況下,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三)審理過程中的幾種情況及處理
1、撤訴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審告判決前的訴訟程序中,原告或者上訴人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訴訟。撤訴包括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類。審判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也按撤訴處理: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2)原告應預先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2、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決: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間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
3、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后,由于發生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使開庭審理無法進行時,而推遲審理的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提示:延期審理前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