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8
第三節 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重點)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稅務機關的權利(熟悉)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稅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4)追征稅款權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技術錯誤等原因,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納稅人的權利
1.國家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待
兩類:扶持性減免稅和困難性減免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時間:2010-05-28 責任編輯:wuchengyu
相關文章
無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