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行政許可時間規定
行政許可時間規定:
一、5日內一次告知補正材料。
二、被告知5日內申請聽證,收到申請20日組織聽證,聽證7日前公告或通知相關的時間、地點。
三、延期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
四、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檢驗。
五、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最多延長10日(經本級負責人)(上下級均為20日)
六、作出決定之日10日送達許可證
七、統一辦理、集中辦理、聯合辦理,不得超過45日,不能辦結,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八、相對人隱瞞或提供虛假的資料,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屬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1年內不得再申請。
相對人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給予行政處罰,屬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3年內不得再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間:2010-06-13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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