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時間系列歸集15-30日
15日:
①行政拘留期限一般為1至15日,有兩項以上違規的不受此限
②當事人應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③申請行政復議之后,相對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直接起訴
④復議申請人可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⑤經復議的一般起訴期是收到復議決定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直接起訴的自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⑥行政訴訟上訴期,不服判決的為15天,不服裁定的為10天
⑦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應于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⑧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但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即認為自己尚不具備破產原因或者對于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等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30日(1個月):
①申請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規定”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機關,該有權機關應在60日內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
②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在30日內審查,并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③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④股份公司應在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被核準后30日內發布公告,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備案
⑤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不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書次日起計算
①行政拘留期限一般為1至15日,有兩項以上違規的不受此限
②當事人應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③申請行政復議之后,相對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直接起訴
④復議申請人可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⑤經復議的一般起訴期是收到復議決定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直接起訴的自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⑥行政訴訟上訴期,不服判決的為15天,不服裁定的為10天
⑦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應于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⑧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但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即認為自己尚不具備破產原因或者對于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等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30日(1個月):
①申請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規定”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機關,該有權機關應在60日內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
②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在30日內審查,并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③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④股份公司應在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被核準后30日內發布公告,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備案
⑤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不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書次日起計算
時間:2010-06-1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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