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講義刑事訴訟法15
二、偵查
偵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以及監獄對刑事案件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偵查是刑事案件立案后、起訴前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起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一)偵查措施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2)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3、勘驗、檢查
4、搜查
搜查的對象和范圍,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5、扣押物證、書證
6、鑒定
7、通緝
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二)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包括有罪或無罪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已經查清;二是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三是各種法律手續完備。
時間:2010-06-17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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