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債權法律制度3
第三節 債的移轉和消滅
一、債的移轉
債的移轉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制度。債的移轉有法律上主要分三種情形:
1、債權讓與。債權讓與的條件是:須存在有效債權;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舉例】A企業向B銀行借款100萬元,如果B將債權轉讓給甲銀行,B銀行需與甲銀行達成協議。
2、債務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承擔一般應當具備這樣一些條件:必須有有效債務的存在;被轉移的債務應是具有可轉移的特點;第三人必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形成合意;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舉例】A、B兩個企業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約定A向B發貨。實際發貨過程中,A表示由C向B發貨,當債務人A轉讓債務時,必須經過債權人B的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債的概括承受――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例題1】債權讓與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2007年)
A、存在有效債權
B、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讓與協議
C、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讓與協議
D、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E、存在待生效債權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的移轉情形。債權讓與的條件是:須存在有效債權;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債權讓與不要求履行特別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
【例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這在理論上被稱為( )。(2007年)
A、債權轉讓
B、債務承擔
C、代位權
D、債的概括承受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的移轉情形。題目中說明是權利義務一并轉讓,所以是債的概括承受。選項C屬于債的保全。
二、債的消滅
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即為債的消滅。
清償 | 當事人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清償的主體是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 | |
抵銷 | 互負同類給付債務的雙方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債務按對等數額充抵,以相互消滅債的行為。 | 抵銷應具備的條件是:(1)雙方互存債權和債務;(2)雙方債務內容屬于同一種類,品質相同;(3)雙方的債務都已屆滿履行期;(4)雙方的給付義務能夠抵銷。 |
提存 | 債務人或第三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債的標的物提交給有關機關,以消滅債的行為。 | 提存應當具備的條件:(1)須有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客觀情況。(2)提存的標的物應當是便于保管的有體物。(3)須有清償人提出提存。(4)須在履行地有關機關提存。 |
免除 | 債權人向債務人放棄債權,使合同關系全部或部分終止的單方行為。 | |
混同 | 債權人和債務人歸于一人的事實。 |
提示:提存的效力在于: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債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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