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考試輔導:應納稅額計算(1)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一)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界定
1、銷項稅額的時間界定???不得滯后
具體見教材134頁,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項稅額抵扣時限的界定??不得提前
(1)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開具的運費發票,應當在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予抵扣。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規定
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和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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