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合同法律制度(4)
第四節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不是終止)
《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沒有先后順序) |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
先履行抗辯權(有先后順序) |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 |
不安抗辯權(有先后順序) | 1、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2、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舉例】A企業和B企業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約定A在4月1 日之前發貨,B后付款,但A企業在發貨之前有確切的證據證明B喪失商業信譽或者經營狀況惡化,那么在4月1 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B。
如果B能夠提供擔保或者可以恢復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如果B自己不能恢復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擔保的,A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例題】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甲將一幅祖傳古畫轉讓給乙,約定:甲于2月4日將古畫交給乙,乙應當將買畫的錢分別于1月5日和1月15日付給甲。合同訂立后,乙在1月5日交給甲第一筆款之后就未付其他款,甲也未在2月4日給付古畫。雙方發生糾紛,甲讓乙付清余款,乙讓甲先給古畫,有關違約與抗辯權的正確表述是( )。(2005年)
A.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本案的甲乙雙方都已構成違約
B.乙構成違約
C.甲可以以不安抗辯權作為自己未違約的理由
D.甲可以以先履行抗辯權作為自己未違約的理由
E.本案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核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約定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順序,應由乙先履行于1月5日和1月15日分兩次付款,甲后履行,在2月4日交付古畫。乙應于1月15日交付余款,但沒有按時交付,違反了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構成違約。本合同是雙務合同,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乙未履行義務,后履行一方甲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甲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不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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