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視同銷售與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即貨物在本環節沒有直接發生有償轉移,但也要按照正常銷售征稅的行為,稅法規定有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一般情況下,收到代銷清單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二)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售出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
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它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共同點:
1.均沒有貨款結算,計稅銷售額必須按規定的順序確定,而不能用移送貨物的賬面成本;
2.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可以抵扣;
不同點:
購買的貨物用途不同,處理也不同
1.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2.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也按此規定執行。
內部處置資產
――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資產移送他人
――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收入計量】屬于自制的資產,按同類資產同期對外售價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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