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第1章重點導讀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論概述
一、本章大綱
一、行政法概述
(一)了解行政、行政權的概念
(二)熟悉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淵源
二、行政法律關系
(一)掌握行政法律關系
(二)了解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二、教材變化
與09年教材相比,本章作了細微調整。有幾處小的改動,新增了一些內容,但都不是實質性內容。
新增內容:
1、P3,倒數第十五行新增“相對于傳統理論中的……實質合法性原則”。
2、P4,第三行新增“符合人類理性和公平正義觀念”。
3、P4,倒數第三段新增“《企業所得稅法》”。
4、P4,倒數第二行新增“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三、本章重點與難點
第一節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權
行政具體包括四層意思:
1.實施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依法享有行政權的組織;
2.行政活動的范圍上既包括管理國家事務,也包括管理公共事務;
3.行政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國家和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
4.行政活動的方法和手段是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是設定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
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行政權必須授予一定的載體,并形成一定的體制,以及這些權利組織內部活動的各種規則。
二是規定哪一類行政組織享有何種行政權力、權力的范圍有多大、權力之間界限如何等問題。
在一個國家法律的體系中,創設和規定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均屬于行政法范疇。
(2)行政法是規范行政權力如何實施的法
(3)行政法是監督行政權力的法
行政機關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是通過行政監察、審計及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等方式進行的。
(4)行政法是對行政權力產生的后果進行補救的法
(二)行政法的特征
1.形式上: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數量多,具有多種法律淵源。
2.內容上:內容廣泛;易于變動;往往包含實體和程序兩種規范。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淵源
(一)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兩個方面:
(1)行政權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據。
(2)行政權力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則,包括四個方面:
(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
(3)平等地適用法律規范,符合公正法則
(4)符合自然規律和社會道德
3.行政應急性原則
行政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符合四個條件:
一是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
二是非法定機關不得行使應急權力,否則無效,除非事后經有權機關作出特別決定予以追認;
三是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接受有權機關的監督,尤其是權力機關的監督;
四是應急性權力的行使應該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二)行政法的淵源
1.行政法的淵源: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項立法的依據。
(2)法律
法律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即一般法律。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法規作為行政法的淵源,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行政法規從屬于憲法和法律,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二是行政法規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制定公布。
(4)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5)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6)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7)行政法的其他淵源
2.行政法淵源中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3)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4)各部門規章之間、各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具有同等效力,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二節 行政法律關系
一、行政法律關系
(一)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非對等性,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通常不能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不能自由選擇權利和義務,必須依據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關系爭議通過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決。
(二)行政法律關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構成。
1.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的社會組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當事人。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標的或對象。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通常又稱為職權和職責。
行政主體的職權有:行政立法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權、行政司法權。
相對人權利有:行政參與權、行政受益權、行政請求權
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1、概念及特征
(1)特征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多重復雜的法律關系;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多具有非對等性;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是行政行為。
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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