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1)
一、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
(一)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
1.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的前提
(1)委托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受托代理機構及專業人員必須具有一定資格。
(3)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必須由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
(4)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
2.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程序和形式
(二)稅務代理關系的變更
(三)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P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P13
二、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1.《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機構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分別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定:
①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②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的;
④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⑤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⑥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次以上的。
時間:2010-05-17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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