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破產法律制度(3)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破產申請的受理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2、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l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案件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提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4、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的工作:
(1)指定管理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2)發出破產申請受理的通知及公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例題1】【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是( )。
A.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宣告破產的裁定
D.破產財產分配的裁定
E.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可以上訴的裁定。在破產程序中,只有不服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才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余各項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訴。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 )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2008年)
A.10日 B.15日
C.25日 D.30日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發出破產申請受理的通知及公告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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