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備考:《稅收相關法律》行政強制法錯題點總結
法律錯題點總結——行政強制法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3)執行標的滅失的;(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行政強制設定權的劃分不同于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劃分,在實踐中應當加以區分。
5、行政強制往往具有強制性、違意志性、行政性以及法定性的特點。
6、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7、根據行政強制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認為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有特殊情形外,應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5日內執行。
時間:2013-06-12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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