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業務員考試復習資料指導第五章
1. FOB/CFR/CIF/FCA/CPT/CIP貿易術語的含義、買賣雙方義務
后隨地點交貨地運輸方式運輸保險出口報關進口報關
FOB裝運港船邊交貨裝運港裝運港水運買方買方賣方買方
CFR成本加運費目的港裝運港水運賣方買方賣方買方
CIF成本保險費運費目的港裝運港水運賣方賣方賣方買方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出口地各種買方買方賣方買方
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出口地各種賣方買方賣方買方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出口地各種賣方賣方賣方買方
2. FOB、CFR、CIF術語的變形
FOB: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 裝船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賣方負責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吊鉤所及之處,吊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理艙費在內FOB stowed, FOBS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FOB平艙費在內FOB trimmed,FOBT賣方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FOB理艙費、平艙費在內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3.象征性交貨的含義
選用CIF屬于的貿易合同的性質是憑單據買賣,即賣方發貨后,向買方提供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單據(主要是提單、裝箱單、發票、保險單等),就完成了交貨任務。因此,這種交貨也被稱為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
4. EXW工廠交貨、FAS船邊交貨、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等7種貿易術語的一般規定
5.簡述CIF與CIP貿易術語的主要區別
適用運輸方式不同水運各種運輸方式
交貨地點不同裝運港雙方約定
風險劃分界線不同裝運港船舷貨交承運人
運費不同裝運港-目的港(水運)交貨地點-指定目的地(全程)
6.海運提單的作用
(1)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2)提單是證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接受或裝船的貨物收據(3)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物權憑證
7.空運單的作用
(1)是航空貨物運輸條件及合同訂立和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2)是貨物交付后的收據,是銀行結匯單據之一(3)是運費結算憑證及運費收據(4)是承運人在貨物運輸組織全過程中運輸貨物的依據(5)是保險的證明(6)是進口商辦理貨物進口清關的證明文件
8.中國保險條款海運貨物保險的主要險別:主險(基本險)、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
主要險別責任范圍:平安險F.P.A水漬險W.P.A一切險
9.班輪運輸有何特點
“四固定”即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相對固定的運費率
10.航空運輸有何特點
(1)運送速度快
(2)不受地面條件限制、空間跨度大、安全性好
。3)運輸貨物質量好、破損率低、可節省出口企業的包裝費用
。4)運價比較高、油耗大
(5)載量收到艙門、機艙、地面承受力等限制
11.貨物交接地點與交接方式
(1)整箱/整箱FCL/FCL(2)整箱/拼箱FCL/LCL(3)拼箱/整箱LCL/FCL(4)拼箱/拼箱LCL/LCL
12.多式聯運單據的作用、性質和特點
作用:證明多式聯運合同和貨物已經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并承運,以及多式聯運經營人據以按合同條款保證交付貨物的單據。
性質:流通形式多式聯運單據既是貨物收據,也是運輸合同契約的證明,也可作為物權憑證。在單據作成指示抬頭時,經有效背書后可以轉讓。不可流通形式多式聯運單據是貨物收據,也是運輸合同契約的證明,單不是物權憑證。
特點:1.具有其他單一運輸方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托運人只需辦理一次托運,訂立一份運輸合同、一次支付費用、一次保險,所有運輸事項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簡化了手續。
2.各個運輸環節和各種運輸工具之間的密切配合,縮短了運輸時間、減少庫存、減低貨損貨差事故,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設備作用,選擇最佳運輸線路,提高運輸管理水平、實現運輸合理化。
13.保險單種類:保險單、保險憑證、預約保險單、保險批單
14.“倉至倉”責任條款
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遠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政策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存儲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點全部卸離運輸工具后滿60天(空運險為30天)為止。
15.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
共同海損是指貨物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為了保證同一航程中遇險財產的共同安全和免除危險所作出的有意而又合理的特殊犧牲或支出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的犧牲由船舶、貨物與未收運費三方按比例分攤。
單獨海損是指屬于特定方面的損失,并不涉及其他貨主及船方。這種損失是意外發生的,不像共同海損是有意的。此外單獨海損一定是部分損失。
16.請簡述信用證的特點
1: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開證行支付方式是右\由銀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證,所以作為一種銀行保證文件的信用證,開證行對之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2:信用證是一項自足的文件
開證申請書是依據買賣合同的內容提出的,因此,信用證與合同有一定的邏輯關系.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為的另一中契約,開證銀行和參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基于信用證與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信用證條款的改變并不代表合同條款有類似的修改.
3信用證是一項純單據文件
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只審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重要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進口人也應接受單據并想開證行付款贖單.而具體貨物的完好與否,則與銀行無關.進口方可憑有關的單據和合同想責任 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
17.跟單信用證的定義與特點
跟單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特點:(1)跟單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2)跟單信用證是一項獨立于貿易合同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貿易合同而存在
(3)跟單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非貨物
18.跟單信用證的內容
1.總的說明:這其中包括信用證的編號、開證日期和地點,效期和到期地點,交單期等
一般信用證有效期至規定的裝運期后第15天;未規定有效期的L/C無效。
2.信用證的種類:可否撤銷、可否轉讓、是否經另一銀行保兌等。
3、信用證的當事人: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4、匯票條款:凡使用匯票的信用證,通常規定匯票的各項內容。
5、兌付方式:即期、延期、承兌、議付等。
6、貨物條款:這其中包括貨物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包裝、價格等
7.貨幣和信用證金額:包括幣別和總額。
8、裝運和保險條款:這其中包括裝運的最遲期限、起運地和目的地、運輸方式,可否分批裝運以及可否中途轉運等,在CIF和CIP下,對保險的要求,保險的險別等。
9.單據條款: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主要可分為三類:(1)貨物單據,以發票為中心,包括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商檢證明書等;(2)運輸單據,如提單,這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3)保險單據,如保險單等。除上述三類單據外,還有可能提出其它單證,如寄樣證明、裝船通知電報副本等
10.特別條款:限制由某銀行議付、限裝某船或不得裝某船等。
11.責任條款:銀行保證條款等。一般為適用于UCP600文句。
19.跟單信用證的業務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使用信用證結算方式
。2)進口商按照合同規定向當地銀行提出申請,在外匯管制國家,申請人還必須向外匯管制部門提出用匯申請,在得以批準后才可使用外匯。在提出開證申請時,進口商還要繳納若干押金或提供其他擔保
(3)開證行將信用證開給出口商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并請他們辦理信用證通知事宜
。4)通知行核對信用證上印鑒或密押無誤后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5)受益人將信用證與貿易合同核對無誤后,立即備貨裝運,并取得運輸單據
。6)備齊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當地銀行交單議付,或向信用證明確指定的議付銀行交單議付
。7)議付行將單據與信用證核對無誤后,按匯票金額扣除郵程利息后付款給受益人(即押匯)
(8)議付行將匯票和單據寄給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索償
(9)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審核單證無誤后,償付給議付行
。10)開證行通知進口商付款
。11)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付款贖取單據
。12)開證申請人憑提單向船公司提貨
20.匯票的抬頭形式:(即收款人)1.記名抬頭或指示性抬頭2.限制性抬頭3.來人抬頭
時間:2013-06-02 01:35:24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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