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法律規定的對比
普通合伙企業 | 有限合伙企業 | |
投資人 | 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
投資人都是普通合伙人。 |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 |
企業名稱 | 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 |
出資 | 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 |
合伙人都可以用勞務出資。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 |
企業償債責任 | 全體合伙人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 | ||
企業事務管理 | 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 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
入伙 |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退伙 |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時間:2010-05-07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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