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關于連帶責任的理解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關于連帶責任的理解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主體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須對該責任主體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承擔全部強制性法律責任。具體地說:
(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例如:某合伙人退伙前合伙企業債務為10萬元,該合伙人退伙后,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償還,也可以要求該退伙人償還,退伙人由于對退伙前的債務負連帶責任,所以退伙人不能拒絕償還。如果退伙人償還了10萬元,則就成為新的債權人,退伙人可以再要求其他合伙人償還10萬元。如果債權人向新入伙的合伙人要求償還10萬元,則新入伙的合伙人償還以后,可以就償還的超出合伙協議應該承擔范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例1】甲、乙、丙共同設立一合伙企業。甲出資5萬元,乙出資8萬元,丙出資4萬元;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后甲提出退伙,并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甲退伙后銀行貸款到期,銀行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貨款,甲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請問甲的觀點是否正確?
【答案】甲的觀點不正確。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甲應當先償還銀行5萬元,然后再向乙、丙追償。
【例2】甲、乙、丙共同設立一合伙企業。甲出資5萬元,乙出資8萬元,丙出資4萬元;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后丁入伙,丁入伙后銀行貸款到期,遂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貨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丁的觀點是否正確?
【答案】丁的觀點不正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丁應當先償還銀行5萬元,然后再向甲、乙、丙追償應由他們負擔的份額。